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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

川财社〔2018〕72号
2018-11-26

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6日

信息来源: 社会保障处
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
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川财社〔2018〕72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社〔2018〕88号)、《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2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社〔2013〕10号),经研究,现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如数(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资金,用于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生活补贴标准所需资金。
二、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地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到位。
三、该项补助资金,请按照《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入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
附件: 2018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分配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4日

川财社[2018]72号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优抚对象中央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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